刘福胜律师亲办案例
运动会上伤害同学,谁承担责任?
来源:刘福胜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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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动会上标 *** 扎死学生,谁承担责任?

2010年4月份,某学校举办春季学生运动会,15岁的学生季某参加了标 *** 比赛,在他掷出标 *** 的同时,该校学生张某快跑穿越标 *** 赛场,不巧的是,标 *** 正好扎中张某头部,造成张某当场死亡。后经调查,张某因内急,厕所在操场对面,想走捷径,准备穿越赛场时,被赛场工作人员发现,不准他穿越赛场,并向他做了穿越赛场危险性的解释。张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,快速穿越赛场,等工作人员发现时,已经发生了悲剧。

因赔偿问题,张某的父母于2010年7月份,将季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,要求季某及其父母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423000元。

本人代理学校参加诉讼。本人认为,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张某要穿越操场后已对张某采取了制止行为,并且,也告知张某穿越操场的危险性。学校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告知、制止义务。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张某怀有侥幸心理,并且,张某也明知道穿越操场有可能会伤及自己,但仍冒险穿越,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,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之规定,“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,另外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的规定,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”和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6条的规定,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本案中,学校的过错比起张某,明显偏轻,应当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,主要过错在张某,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最终,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,判决学校赔偿张某的父母各项损失数额的30%,共计108900元;驳回张某的父母要求季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;驳回张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另外,需要说明的是,张某的死亡是因季某投掷标 *** 造成的,为什么法院不判决季某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。这是因为,季某并不知道扔出标 *** 后会伤及别人,并且,季某与张某并不认识,无任何瓜葛,从主观上讲,季某没有杀人的动机,更无故意,因此,季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;另一方面,季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春季运动会,不可能预料到在投标 *** 区域会出现人员,因为,季某从内心来讲,会相信比赛组织人员会做好了安全防范,这是基于信赖而非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造成的。虽然季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后果的发生,但是,季某既不存在故意,亦不存在过失,只是属于意外事故。因此,季某不构成犯罪,不用承担刑事责任。又因,张某的死亡季某无过错,而法律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,因此,法院也不会判决季某及其父母赔偿张某父母的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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